1.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19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 市萬里區萬里加投22號及22-1號建物、磚造三合院部分占用。」等語。
2.
依據民國112年8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197地號土地之使用 分區為農業區。交易情形、地區未來潛力、大眾運輸條件均差。1197地號 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加投22號及22-1號建物、磚造三合院 部分占用。」等語。
3.
本件為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 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經優先承買後,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各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