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雜林, 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 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7.
本件分甲、乙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 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注意。六、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 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 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 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