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本件拍賣之116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且其上有一座南營廟。 六、1164地號之土地係編為農牧用地。
8.
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
9.
全部地號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 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