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813地號土地未臨路,現 況為空地種植稻米,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180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市場用地;
9.
181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吳三七五租約。 六、拍賣之
10.
181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謄本登載有欠繳書狀費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及機關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 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