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淇武蘭路16號(門口掛宜恩商行招牌)建物部 分坐落及屋前空地,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有意投標之人自行查明,本件 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丙標之共有trial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7.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659地號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物用地,惟是 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659-1地號土地編定 為河川區、水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