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722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小部分放置雜物(用綠色帆布蓋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占用中, 無分管契約。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4.
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 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