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 賣之717地號土地為道路,
4.
1047地號土地四筆相連,其中部 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數棟,權屬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六、
9.
1047地號土地均領有使用執照,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土地利用 及使用上之相關限制。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