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1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土地2為交通用地。土地1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及搭設棚架,土地2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拍定後如須點交, 依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1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6.
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 割共有物之共 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 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