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至現場履勘及指界,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 指界稱:「8筆土地(均應有部分)均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清水路60巷 21號』建物(以下簡稱21號建物)南(前)方。
3.
33地號 土地,上為農田。24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溝、部分為小路、部分為農田。29地號 土地為21號建物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農田。」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8筆)應有部分。上揭21號建物、農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 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21號建 物、農田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 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2年6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屬農業區。標的共有8筆 且彼此相鄰。地形均不規則,地勢平坦。其中
5.
29地號北側臨路;24地號東側臨路。道路名為清水路60巷,約5公尺寬之產 業道路。29地號土地上有一棟2層樓高透天厝(門牌為金山區清水路60巷21 號)。目前標的土地均作農業使用中。」等語。 依據估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系封土地有部分面積(已鋪設水泥路面) 現作為道路使用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 行向權責認定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本件拍定後,倘有通行 (公用地役)權相關爭議,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民國112年4月28日新北金工字第1122985051號函稱: 「聖德段29地號係本所核發
7.
北金建 使字第004號使用執照。」等語。★☆按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 並無得重複使用。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為何?應買人 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 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 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 併提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