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44地 號上坐落門牌光復路240巷13號房屋,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現場假扣押會測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本院會同債權人、轄 區警員開鎖入屋查勘:建物為鐵皮、石棉瓦屋頂、磚造。
4.
經本院函請trial訪後函覆:房屋現為第三人賴小姐占有使用,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事由。
6.
46地號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 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7.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暫編199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