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93年查封時為道路使用,惟現況據履勘現場筆錄及估價報告 記載部分土地已有建築使用(霧峰鄉本鄉村福德祠),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注意,拍定後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理。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