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5地號為玉米田、並有浪板工寮;1110地號為空地、並 有磚造瓦頂平房。據債務人稱:1105地號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無出租、出 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另經債務人陳報1110地號上的房子為第三 人所有。另浪板工寮及磚造瓦頂平房等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權屬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應自行處理。拍定後建物及地上物座落部份均不點 交,其餘土地得依現況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5.
1105地號係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 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 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僅得就1105 地號行使優先承購,得標人對其餘標的(1110地號)不得拒絕買受。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本標共拍賣兩筆土地,如本標拍定,經本院核算債權數額,僅拍賣1110地號土地即為已足,1105地號部份將依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即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