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5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126246號)第四次拍賣底價。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