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法院 109毅50278一

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4鄰水源新城126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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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5/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26 週三 下午 03:00
案件種類:
其他
總底價:
86.3
保證金:
17.3
總坪數:
7.2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6.2 坪
公告建坪:
7.2 坪
總現值:
18.3 萬
拍後增值:
-45.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6.9 坪
附建坪:
0.4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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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段 40地號,面積 122.3 m2,持分 1/6,63.6 萬
建物 (2)
1.
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4鄰水源新城126號,建號 120,持分 1/6,21.8 萬
第一層:64.13第二層:65.33電梯樓梯間:6.46合計:135.92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2.
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4鄰水源新城126號,建號 607棟次,持分 1/6,0.9 萬
合計:0.0 第二層陽台A(不銹鋼採光罩3.99)、第二層陽台B(RC磚造3.00)
法院筆錄 (9)
2.
本件分3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 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拍賣之不動產110年4月26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東林段40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謄本上載「部分法定空地面積0.0040公頃」,相關權利義務,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之編號2建物尚占用同地段36地號他人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投標人請注意。 六、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記載無從認定,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債務人未 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8.
房屋共有人如與土地共有人不同,依臺灣高等法院66年座談會民執21號見解,房屋共有人優 先於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 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 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 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 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 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 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1)
1.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段 40地號
122.3 m2 × (1/6) × 9,000 元 - 63.6 萬元
= -4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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