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作物耕作,而前揭作物之 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 買,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估價報告所載為屬 一畸零地,無法單獨開發利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如係基於耕地租用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 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 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 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