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1145-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和興村德興北路290巷85弄30號建物及其屋前之水泥地 (廣場)(均非本件拍賣範圍)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土地上之建物經詢 問附近鄰居皆無法得知為何人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 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 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 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 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 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7.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 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