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賢15034乙

臺南市新營區新興段46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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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5/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11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00
保證金:
160
總坪數:
187.8
坪單價:
4.3萬/坪
持分地坪:
187.8 坪
總現值:
1,104.9 萬
拍後增值:
304.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要計畫道路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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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興段 469地號,面積 931.1 m2,持分 2/3,800 萬
(主要計畫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5)
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現為空地,餘現均為道路用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4.
本件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興段 469地號
931.1 m2 × (2/3) × 17,800 元 - 800 萬元
= 304.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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