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3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9地號土地未臨 路,其上部分種植作物、菜園,部分為二無門牌建物占用(疑為農具間、置材 室);428地號、442地號均為雜林,其中442地號部分為蓄水池。以上等情法院 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 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 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 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 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 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 (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428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 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