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3.
本件81地號土地上另有短期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 拍定人自理。
7.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 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 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