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2年11月2日查封筆錄之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
3.
498地號土 地位於山腳下,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其上均為雜樹林。惟因無路可 達,僅得遙指,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是實際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 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就土地如有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 部分依現況點交。
4.
依本院112年11月2日查封筆錄之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807-1地號土地其 上有門牌號碼頭角69號房屋佔用,並有部分空地,本件拍賣土地所有權, 不包含土地上之定著物,且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定後就土地遭定 著物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5.
復區工字第35974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標 拍賣標的
6.
498地號土地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 旅館區,其公共設施用地欄記載「本計畫地區之商業區、住宅區、旅館區 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應依都市計劃山坡地開發審議規範之規定擬定細部 計畫及規劃建設污水、垃圾等環保設施,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 得發照建築。」;本標拍賣標的807-1地號土地為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 畫(民國87年8月25日)保護區,其公共設施用地欄記載「本計畫區之保護區 之土地,應不得作為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以上供投標人參 考,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 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10.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 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 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六、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各標內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各 標內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就各標內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承買。
11.
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 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