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 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 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為門牌號碼水源路18巷16號建物坐落 之基地及該屋屋前空地。嗣經本院於112年10月23日履勘時,現況同假扣押情形。甲標僅 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