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338巷46號建物西北方約120公尺之雜木林,79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巷37號建物西北方約150公尺之雜木林,依地籍圖所示,目視所及均無建物,均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