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上有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135之2號建物,編號3土地上有三合院之觀音廟建物門牌號碼同巷135之3號,編號4土地上有無門牌磚造建物,編號5土地上有同巷135之1號之二層樓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編號1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編號2至4號土地皆有已興建農舍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函所示,依規定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此2棟農舍均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該農舍亦為債務人所有,應依規定與土地併同移轉,如非債務人所有,則上開農舍所有權人亦有優先購買權,另依本院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調得房屋稅籍資料,該農舍非債務人所有。
6.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