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3橋金職卯128

高雄市杉林區杉林段40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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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26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7.2
保證金:
15.5
總坪數:
368.9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368.9 坪
總現值:
94.7 萬
拍後增值:
17.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5)
1.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40地號,面積 6,667 m2,持分 1/8,4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0-1地號,面積 252 m2,持分 1/32,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3.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0-2地號,面積 2,468 m2,持分 1/32,5.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4.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1地號,面積 878 m2,持分 500/2817,1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5.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2地號,面積 818 m2,持分 500/2817,1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6/5,總底價 96.5萬,保證金 19.3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上有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135之2號建物,編號3土地上有三合院之觀音廟建物門牌號碼同巷135之3號,編號4土地上有無門牌磚造建物,編號5土地上有同巷135之1號之二層樓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編號1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編號2至4號土地皆有已興建農舍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函所示,依規定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此2棟農舍均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該農舍亦為債務人所有,應依規定與土地併同移轉,如非債務人所有,則上開農舍所有權人亦有優先購買權,另依本院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調得房屋稅籍資料,該農舍非債務人所有。
6.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5)
1.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40地號
6,667 m2 × (1/8) × 710 元 - 48 萬元
= 11.2萬元
2.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0-1地號
252 m2 × (1/32) × 920 元 - 0.8 萬元
= -0.1萬元
3.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0-2地號
2,468 m2 × (1/32) × 920 元 - 5.6 萬元
= 1.5萬元
4.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1地號
878 m2 × (500/2817) × 920 元 - 12 萬元
= 2.3萬元
5.
高雄市 杉林區 杉林段 102地號
818 m2 × (500/2817) × 920 元 - 10.8 萬元
= 2.6萬元
鄰近待拍
2024/6/26
1拍 不點交
436.8 坪 / 119.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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