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拍賣之土地均供農用,與鄰地混合使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2.
1017地號由共有人使用中,1016地號由債務人自己使用,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 拍定後1016地號土地得點交,餘不點交。
4.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證明、土地謄本等證據。倘 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 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 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