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據查封筆錄記載:509地號土地上有護岸路43之1號之透天厝,511地號土地上有護岸路43號之三合院及前方空地,524地號土地為護岸路旁空地,528地號土地上有護岸路
5.
59號建物及53號部分建物。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法院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