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437地號土地與474─1地號土地為種植芋頭之農田,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土地全部承買。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另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5.
474─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