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雜樹林,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係拍賣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查封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明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