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3地號土地其上有雜草、果樹農作物, 債權人代理人稱係共有人使用;4864-1地號土地其上即為桐竹路233之1建物(本案查封建物); 4878地號土地位於233之1建物後之雜草空地。經檢視126建號原登記部分確為一層磚造混泥土平 房,惟北側一層另有增建磚造部分隔出一大車庫,車庫東南西側均有通道,西側為鐵捲門通往外 部,南側亦為鐵捲門,可通往126建號內部,東側隔出二房及一對外出入口,未能通往二層增 建;126建號原登記部分另有內梯通往鐵皮二層增建,二樓擺有神主牌位。檢視屋內狀況,大多 房間空蕩,僅擺有少部分傢俱。屋內有傢俱、家電及生活設備,未能確定是否有人生活使用。上 開增建北側部分,屋外並無門牌,整個建物僅有126建號原登記西側鐵捲門旁貼有桐竹路233之1 號,故該一層房屋似應合併使用,無特別區隔分別。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且建物共有人優先土地共有人。其中4864-1地號 土地如亦經依農地重劃條例優先承買,則僅該地部分得優先承購。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743地號及4864-1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 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4864-1地號土地係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 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 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6.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 明。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拒絕應買。
7.
本件126建號及1764建號建物均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 舍,始得應買。除本建物共有人外投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 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 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 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8.
本件176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其中約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864-1地號,其 中約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873地號,如無合法佔用權源,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 投標人注意。
9.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743地號、4864-1地號及4866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均不能辦 理分割,且均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 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