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臨路,其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 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 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及丁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 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 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 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臨路,其上部分為建物占用、trial,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 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 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及丁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 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 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 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 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