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星路三段670號建物屋後水泥空地後方空地, 現種植果樹、竹林及短期蔬菜。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請投標 人注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乙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