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1年6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編號2土地為社區道路,編號3土地為社區機電 設施放置處;嗣據警局111年6月30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 用。本案於113年3月12日會同鑑定時,債務人表示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惟三樓前側之房間出租予 第三人。因該租賃契約係於111年6月17日查封後成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該租賃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建物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 況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
4.
3土地為集合社區之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 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 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 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 本院權責無涉。
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