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112年11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 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 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 商品已完款、已選位
2.
、已繳管理費、已使用,拍定後辦理移 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 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 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塔 佔目前已使用,本院不協助遷讓,及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 114年1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