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為道路。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 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之第一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 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如是否既成道路)及開發等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