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 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土地為道路,部分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 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分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 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4.
依雲林縣四湖鄉公所函,拍賣之土地於民國75年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並受 套繪管制在案。土地之使用相關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