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88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檳榔路67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部分土地,其餘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側,目前供車輛停放;標的546地號上有一門牌號碼新店區檳榔路105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惟上開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住宅區。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