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人和二街136號、146號建物坐 落。依稅務局公文,136號建物查無稅籍資料。另有坐落一間三合院,查無門 牌。上開地上物、建物與土地間佔有使用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依土地謄本記載,本件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須主動陳報,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酌。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