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4─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四段323巷3弄6號建物欄桿部分占用,其餘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定著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2月16日函復稱24─8地號土地係本局70使字第0432號使用執照(68建(內)字第110號建造執照),竣工圖說中標示為類似通道,雖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惟該「類似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並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5.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均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依各標順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