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四段323巷3弄6號建物後方,依圖面所示同弄2號、6號建物可能占用,但無路可達,無法確認實際狀況。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均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依各標順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