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8-898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門牌號 碼南投縣國姓鄉長北路38之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321建 號)坐落,部分為一無門牌之建物坐落;58-901地號土地為空地。債權人則陳 報土地現為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無分管,58-898地號土地上無門牌之建物為 共有人所有。債務人葉俊廷則在場表示門牌號碼為南投縣國姓鄉長北路38之1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其所有等語。58-89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因均未一併拍賣,5 8-898地號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58-901地號土地拍定則按現況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58-901地號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 人自理。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拍賣之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地上權人並未實際利 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例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 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