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7.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6地號土地上有錦屏村3鄰錦屏9號 房屋占用;8地號土地上有錦屏村3鄰錦屏6號房屋占用,債務人之兄長稱房子由 伊使用。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 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有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 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 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