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 路4號房屋西南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81-1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坪林區鷺鶿 岫路4號房屋西南方約100公尺處之雜木林;81-2地號土地係新北市坪林區鷺鶿 岫路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坐落基地,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協助查訪 鄰居稱該屋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惟查無租地建屋或土地使用分管協 議等相關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82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路4號房 屋西方約160公尺處之雜木林;82-1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路4號 房屋西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82-2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路4 號房屋西方約60公尺處之雜木林;83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路4號 房屋西方約110公尺處之雜木林。以上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且在臺北 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案範圍內。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 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