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指界稱,本件土地上均種植香蕉樹及作物,另依鑑價報告所載,80地號 土地中央為私人道路。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
2.
10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本件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 六、本件
5.
107地號土地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就該地號土地行使優 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 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 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6.
依土地法第107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優先順序在土地共有人之前。
7.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8.
本件土地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