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9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均係雜林,無 路可達,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 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均未設定抵押權。 六、本件68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 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3.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 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 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