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有三合院、鐵皮車棚、鐵 皮屋倉庫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地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 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建物所有人洽辦。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建物所 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證明文件。
3.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