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96-2地 號土地為河床地,上有雜草、雜樹,無路可到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 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 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 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