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296─18地號部分有二座墳墓坐落、部分水塔、部分果樹及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96─18地號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建物、作物為共有人所有,無出租、出借及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定後不點交。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勢平坦、部分緩坡,地形呈不規則形。296─18地號西側臨2米路(私人所有),現況雜草、果樹、墳墓、水塔等使用。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類別為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