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應買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應買之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應買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不動產分2標: 1標不動產以總價出價最高者得標。2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 出價最高者得標。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 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 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 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6.本件應買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