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623-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座落、部分空地;624地號土地為道路。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有無出租、出借、分管契約 不清楚。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14.
62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7.
623-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 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8.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22.
624地號土地之謄本有「依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9日新北檢德竹109執沒7385字第1100028609 號函辦理查封登記」、「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命令112年11月 13日北檢銘寬112執沒1272字第1129112238號函囑託辦理不動產禁止處分登 記」之禁止處分登記,請投標人特別留意。六、
26.
62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 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30.
624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 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 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 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