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尖石鄉錦屏村9鄰那羅
2.
74號房屋占用,其中63號及71號係部 分占用,其餘為私人道路,雜林及部分當季作物,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 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投 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