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4地號含68建號基地坐落、屋前及屋側空地、屋 側道路之部分,建物部分據在場第三人稱該屋為其所有,債務人係借名登記,由第三人居住, 並稱該屋有漏水情形,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係依不動產謄本登記公示原則,認為 債務人所有進行拍賣,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 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標內暫編17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